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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