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