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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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