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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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