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