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