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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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