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