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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