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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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