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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