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信息; (二)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三)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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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