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