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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