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二)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年度报告; (三)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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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