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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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