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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