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排空系统功能失效的;装卸甲、乙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选择的吹扫介质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输送危险货物的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四)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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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