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