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