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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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