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土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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