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四)永久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

(五)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土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