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通信,参照国际通信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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