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通信,参照国际通信管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通信,参照国际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