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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