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