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国际互联单位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参照本办法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