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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