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超范围转接电信业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 2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超范围转接电信业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 2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