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 3 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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