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
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以内部使用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专用网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以内部使用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专用网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