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经信息产业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在改建、扩建国际通信出入口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经信息产业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在改建、扩建国际通信出入口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