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经信息产业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在改建、扩建国际通信出入口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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