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七条

设置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加强对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的管理,不得利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从事非法活动;发现他人利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从事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制止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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