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 VSAT )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设置用于国际通信的无线电台(站),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 VSAT )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设置用于国际通信的无线电台(站),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