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 VSAT )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设置用于国际通信的无线电台(站),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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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