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四条

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须提前 30 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作好善后处理工作。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以及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前 90 日将扩容调整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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