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