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