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四)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四)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