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四)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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