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只能用于所在区域与境外相应的区域之间点对点的通信,不得用于转接此范围之外的电信业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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