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第十条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