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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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