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