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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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