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