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