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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