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