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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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