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