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