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