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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