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对台小额贸易只能使用一百吨以下(含一百吨)的台湾船只。台湾船只系指在台湾地区正式登记注册、可供在海上进行正常作业和航行的载体。 对台小额贸易的船只所载未能成交的货物,应原船退回。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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