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只准开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不得经营一般进出口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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