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只准开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不得经营一般进出口业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