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行。 台湾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的人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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