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对台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行。 台湾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的人员。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