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