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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