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展对台小额贸易的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省市前一年的对台小额贸易情况总结上报外经贸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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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