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展对台小额贸易的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省市前一年的对台小额贸易情况总结上报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